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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被撤销 遗嘱是否有效由法院裁定

■遗嘱公证书被撤销

 

  李钟明和周爱华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李红、李伟等6个子女。1995年,李钟明因病去世。

  1997年,单位分配给李钟明的房屋向私人进行出售,周爱华购买了房屋的产权。

  虽然有6个孩子,但大家忙于工作,只有李红常年坚持照顾母亲周爱华的生活。

  私下里,周爱华跟李红聊过她将来不在人世后房子的归属问题,她称,因为只有李红照料她最多,所以将来要把房子留给李红一人。

  这些话,李红一直记在心里。2001年,李红的哥哥李伟因个人原因搬去与母亲同住,这一住就是多年,且没有要搬走的意思,李红开始担心母亲离世后房屋的归属权问题。

  2007年7月27日,李红模仿其母亲的签字填写了一份《房产转让合同》,私自拿着房产证,在其母未到场的情况下,以其母的名义将涉案房屋转让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于同年8月2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而这一切,周爱华并不知道。

  两个月后,周爱华独自来到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表示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由女儿李红一人继承,在公证的过程中有录音录像,且有两名见证人,并有见证人签名及周爱华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2012年3月,周爱华因病去世,处理完老人后事后,李伟依旧住在其母生前居住的房子里,李红多次要求李伟搬离无果后,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李伟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伟搬离涉案房屋。

  随后,法院判决李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李伟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公证处认为立遗嘱人周爱华生前所立遗嘱确实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鉴于其名下房屋已于立遗嘱日之前发生转移登记,故撤销遗嘱公证书。

 

  ■法院认定遗嘱仍有效

 

  既然遗嘱公证已不存在,那么母亲的房子是不是应该归6个女子所有?

  2014年5月5日,李伟等兄妹5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红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随后法院判决撤销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向李红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绕了一大圈,这所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归周爱华所有。

  既然这样,6个孩子是不是可以作为继承人对该房屋进行均分?

  李红不这样认为,母亲明明立了遗嘱,写明房屋由她一人继承,白纸黑字,怎么能说变就变?

  2014年8月12日,李红和她的兄弟姐妹们再次对簿公堂,李红要求涉案房屋由自己按母亲遗嘱继承所有。

  那么,周爱华生前所立的代书遗嘱公证书被撤销后,遗嘱是否还有效?

  办案法官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有遗嘱的,遗产按照遗嘱办理。虽然公证处已经撤销周爱华代书遗嘱的公证书,但不能以此认定遗嘱无效,根据周爱华立代书遗嘱过程的视频资料,以及公证处的处理决定等证据,可以认定周爱华的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近日,乌市天山区法院判决该涉案房屋依照被继承人周爱华所立代书遗嘱进行处理,由李红继承。